违法生产粗酚造成人员死亡构成危险物品肇事

北京白癜风医院 https://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bdf/

                     刑事律师 汪继华

基本案情:张三未经批准购买硫酸和酚纳盐违法生产粗酚,因产生氯气导致两个作业工人吸入死亡。经检测,在排水口处地面土壤、门东侧15米处地面土壤、院内西侧中部地面土壤未检出甲酚、苯酚成份。张三的行为成何罪?

本案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三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应当数罪并罚。理由是: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目录》,硫酸属于易制毒物品。根据年6月23日颁布并生效的《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制毒犯罪意见》),只要将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用途,就构成本罪。生产时因氯气排放造成二名作业工人死亡,又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张三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版)》规定,粗酚主要成份是苯酚,苯酚和粗酚属于毒害性物质,本案污染环境行为被危险物质罪所吸收。这就是一审法院的观点。

第三种意见:张三的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苯酚、粗酚属于危险物品中的有毒物品,不属于剧毒物品,因此不属于危险物质。张三违法、违规生产粗酚造成二人死亡,属于事故类犯罪,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笔者赞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理由如下:

一、张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理由是刑法规定毒害性危险物质的毒害性是指剧毒性。硫酸、粗酚、苯酚属于危险化学品,归属于刑法中的危险物品,不是剧毒物品。

硫酸的化学作用是腐蚀性。粗酚主要成份是苯酚,用于进一步提取苯酚、甲酚和二甲酚,也可直接制取酚醛树脂、涂料、医药消毒剂、木材防腐剂、农药乳化剂、香料和炸药等。苯酚规定在《危险化学品目录》第60项,粗酚规定在该目录第项,硫酸规定在该目录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等十部门公告(年5号),原(版)《危险化学品名录》、(版)《剧毒化学品名录》均废止,二合一归并到《危险化学品目录(版)》中,其物品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总共有项(后有增加),其中剧毒项,硫酸、苯酚、粗酚均存在物理、健康、环境危害性,但不是剧毒。

(一)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没有毒害性这一概念,一审法院以《危险化学品目录》认定苯酚、粗酚为毒害品没有依据。

该目录将危险化学品分为三类: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同时在该目录中单独说明了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   

网上查到的苯酚属于毒害物质的来源是下面三个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年12月10日颁布实施的《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依据是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年5月11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编辑和发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依据是《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年5月1日实施的《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对应于《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第二修订版。而年《危险化学品名录》虽然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八类,但该名录已经为年《危险化学品目录》所代替。

上述第一、第二个标准将化学品按危险性分为9大类,其中,《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第六类和《危险货物品名表》第六类6.1和6.2均规定了毒害物质和感染性物质。需要说明的是,这两个标准虽然不是来源于版《危险化学品名录》,但与其处于同时期。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取消了上述性质分类,理由之一是:“在分类上,新《目录》也摒弃原有的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传统分类方式,深入贯彻GHS理念,将危险特性分为16类物理危害、10类健康危害和3类环境危害仅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和剧毒物质”,故上述两个标准当然也就失去依据。《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并没有分为六类,而是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分类相同。

一审判决书错误之处在于引用年《危险化学品目录》认定硫酸、粗酚、苯酚编号却以《危险化学品名录》认定硫酸、粗酚、苯酚属于毒害性物质。

(二)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性与刑法中危险物质的毒害性有巨大区别,是质的区别,影响刑法中危险物质的认定,危险物质毒害性应当是指剧毒性,而非一般毒害性。

1、从法条上溯源上分析,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性与刑法规定的毒害危险物质的毒害性在程度上有质的区别。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来源于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可见,该罪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这里的毒害危险物质的毒害性,不可能是一般的毒害性,是指剧毒性,否则不能与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相提并论。

2、从法条前后两款犯罪量刑对比上分析,毒害性危险物质也应当是指剧毒性。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与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量刑相同,最高刑是死刑,说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危害性。显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一般毒害性危险物质与第一款枪支、爆炸物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只有买卖剧毒物质且危害公共安全(注意是危害不是危及,危害是结果犯,危及是危险犯)社会危害性才相当。

3、从法条列举行为危害性相当原则来讲,刑法中危险物质毒害性是指剧毒性,而不是危险化学品一般的毒害性。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一并列举,说明三者社会危害性是一致的或者说是相当的,刑期也是一样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物质毒害性显然不都是能与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一致或相当的。

4、从司法解释上分析,危险物质应当是剧毒物质,不是危险化学品中的一般毒害物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这里的“等”指的禁用剧毒化学品,可以扩大解释为剧毒性,而非一般毒害性化学品。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本解释所称‘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见附表)”,也说明属于剧毒化学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规定危险物质为“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并没有扩大解释。因此,司法实践中其他危险物质可以扩大解释,但毒性应当与之相同或类似,即剧毒性。《危险化学品目录》非剧毒的物品毒害性明显不能与上述五种物质的毒害性相同或相近。

5、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危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相相比,也应当将本罪毒害危险物质的毒害性理解为剧毒性而一般毒害性,否则罪刑失衡,导致轻行为重判。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等十部门年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十部门意见》)第5条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道路运输活动,或者实施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一般毒害品与其他一般危险物品在制造、运输、储存、买卖方面对社会的危害性并无实质区别,如果凡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均构成该罪,起点刑是三年有期徒刑,与非法买卖、储存、制造、运输其他危险物品构成危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相比,显然不公平。非法买卖、储存、制造、运输其他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才认定为危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而危险性与之相当的非法买卖、储存、制造、运输一般毒害品,反而认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科以重刑,违反了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6、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对于刑法中的危险物质不宜作扩大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人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理解为危险物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这一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滕伟、王军强、李加玺《人民司法》年第16期《十部门意见》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十部门意见》理解与适用)认为,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中的危险物质不宜作扩大解释:“对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未明确列举的其他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未明确列举的其他危险物质,一般不宜由司法机关采取司法意见的方式作等外解释,否则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当扩大危险作业罪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适用范围。”

7、不可回避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曾有指导判例认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中毒害性危险物质包括一般毒害性,但论证理解含糊其词,未置可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磷化铝片剂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毒害性物质(见《司法研究与指导》年第1辑(总第1辑)案例,案情为:“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无证购买磷化铝35粒出售给同村韩某某并告知熏蒸方法。韩在利用购买的磷化铝熏蒸杀虫剂杀灭自家储存玉米中的虫害时,致女儿万某死亡。年12月,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其理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中指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毒害性物质是指从社会危害性角度出发,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包括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和微生物类毒物等,一定量的磷化铝吸潮或遇水自行分解释放出的磷化氢气体对人体有剧毒,达到0.14MG/L时,使人呼吸困难,以至死亡。

磷化铝虽不是剧毒,但具有很强的毒害性。同时又认为磷化铝产生的气体是剧毒和公安部年10月发布的《剧毒物品品名表》列入了磷化铝和磷化铝农药。

  该观点论证过程让人疑惑,到底是磷化铝虽为一般毒害性也可认定为刑法中危险物质,还是因为其产生的磷化氢气体是剧毒和公安部《剧毒物品品名表》把磷化铝认定为剧毒物品认定为危险物质?如果是前者,则后边的论证就狗尾续貂;如果是后者,前者的论证就没有价值。

二、张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运输、买卖、制造、储存制毒物品罪

根据本罪法条和司法解释,不是只要非法运输、买卖、制造、储存制毒物品就构成本罪,而是不限制即放任制毒物品用途的才构成本罪。如果已经查明该制毒物品排除用于制毒,即使是非法使用,也不构成本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号《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纪要强调目的性原则,出于医疗目的的排除了制毒用途,不构成毒品类犯罪。

2、《制毒犯罪意见》第一条第(二)第4项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该司法解释强调用于合法生产,很容易理解为非法使用易制毒物品应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法条和上述司法解释条文表明,本罪立法本意是强调禁止易制毒物品流向制毒市场。无论是合法使用还是排除制毒用途的非法使用,在不用于制毒方面是一致的。对于放任易制毒物品的用途行为,定本罪;对于已经排除用于制毒,行为人违犯的是易制毒物品行政管理制度,不是毒品管理秩序,不能认定为本罪。这与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司法解释和下边的司法解释精神是一致的。

  3、两高、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进一步规定非法生产、销售易制毒物品,如果确定不是用于制毒,则不定本罪,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该通知第三条规定:“依法查处非法采挖、买卖麻黄草等犯罪行为,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非法采挖、买卖麻黄草等犯罪行为,区别情形予以处罚:

(一)以制造毒品为目的,采挖、收购麻黄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即明知用于制毒的,以制造毒品罪认定)。

(二)以提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后进行走私或者非法贩卖为目的,采挖、收购麻黄草,涉案麻黄草所含的麻黄碱类制毒物品达到相应定罪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即用于走私或者贩卖为目的,按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可见强调对用途的放任性)。

(三)与本案无关。

(四)违反国家规定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没有证据证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肯定是非法,只要确定用途不是用于制毒,认定为非法经营)。”

麻黄碱属于易制毒物品,在易制毒方面性质与硫酸无异。非法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和制作麻黄碱,没有证据证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按非法经营认定。非法买卖硫酸也应如此认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该条规定了立法宗旨,若已经确定不是用于制毒,不能认定本罪。本罪是重罪,若不考虑用途即定罪,必然会导致打击面过大。

三、本案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认为本案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二)项,即“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笔者认为张三的行为不符合该条的规定。

(一)造成二人死亡的结果,不是污染环境造成的。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犯罪行为是先污染环境,污染的环境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各种后果。本案人员死亡是在作业中,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特征。全国出现过很多危险物品爆炸、泄露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均造成环境污染,但都认定为事故类犯罪,没有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为什么污染环境造成一人死亡即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事故类犯罪三人死亡才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呢?其实污染环境也是事故,由于污染环境危害后果广泛,污染造成人员伤亡的必然是环境已经遭到严重破坏,而其他事故类犯罪过程简单、结果单一,所以造成三人死亡才处三年上有期徒刑。

(二)本案环境没有受到污染,或者说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本罪的量刑标准,而本案检测报告显示:“在排水口处地面土壤、大门东侧15米处地面土壤、院内西侧中部地面土壤未检出甲酚、苯酚成份,在排气管中部排污口处地面白色结晶状物质检出甲苯、苯酚成份”,显然土壤和水质没有受到污染,在作业机械排污口处检出苯酚,不能说环境受到污染。

四、本案只有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才能涵盖所有犯罪行为和结果。

(一)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未经许可的个人或单位(事故类犯罪没有单位犯罪,只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也可以发生在非法经营中。

理论上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危险物品肇事罪和其他事故类主体必须是具有特殊资质的个人或者单位,且是指合法经营。如果是未经审批的个人或单位非法经营,则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中事故类犯罪。笔者不同意该观点,最高人民法院也否定该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否定该观点。

《十部门意见》第5、6两条已经明文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和其他事故类犯罪主体包括非法主体和非法经营。

首先,第5条第一款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这明显是非法主体和非法经营。

其次,第5条第三款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等规定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上述三个法条分别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第6条规定:“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本意见第5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规定的,以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以上这些规定,均从司法解释上规定了非法个人和非法经营可以构成事故类犯罪的主体。

2、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十部门意见》理解与适用也否定该观点。

《十部门意见》理解与适用认为“行为人非法违法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说明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事故类犯罪主体和经营内容既包括合法性,也包括非法性。

3、如果将事故类犯罪主体和内容理解为非法性,则导致部分行为无法定性。

实践中,非法从事危险物品(包括危险物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为大量存在。如果将事故类犯罪和危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仅限于合法主体和合法经营,那么,非法主体和非法经营在此过程造成事故则找不到对应罪名。

  (二)符合本条犯罪构成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本罪包括的肇事物品非常广泛,不仅限于危险化学品,也包括危险物质。当然,本罪与其他罪比如危险物质类犯罪有时存在竞合或牵连,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综上所述,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社会危害性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要标准。尽管本文将毒害性危险物质理解为剧毒性与刑法投放危险物质罪中毒害性有冲突之处,带来同一词语在不同的法条中理解不同的矛盾,那是刑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因为立法瑕疵而破坏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转载请注明:http://www.shfanjieqiye.com/jbby/10092.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